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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整合複診診察費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 · 診療項目代碼P5204C

診療項目代碼
P5204C
健保支付點數
1,000
生效起日
20220701
生效迄日
29101231
中文項目名稱
門診整合複診診察費
備註
1.限參與「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計畫」開設整合照護門診之醫院申報。2.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1)限門診整合初診後200天內申報。(2)同一照護對象最多可申報2次。(3)含照護計畫之修正與調整。3.申報本計畫之門診整合診察費者(P5203C、P5204C),不得另申報醫院門診診察費。4.本計畫個案整合結束後,診察費回歸醫院總額一般服務預算,依一般門診診察費支付,不納入本計畫支應。5.醫師提供整合照護,應於個案之就醫當日病歷中,由負展開1.限參與「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計畫」開設整合照護門診之醫院申報。2.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1)限門診整合初診後200天內申報。(2)同一照護對象最多可申報2次。(3)含照護計畫之修正與調整。3.申報本計畫之門診整合診察費者(P5203C、P5204C),不得另申報醫院門診診察費。4.本計畫個案整合結束後,診察費回歸醫院總額一般服務預算,依一般門診診察費支付,不納入本計畫支應。5.醫師提供整合照護,應於個案之就醫當日病歷中,由負責整合之醫師於其診斷下,簡述整合之科別、疾病別或藥品、處置或檢查類別等並檢附周全性評估相關資料,以備查核。未於病歷中載明以上整合方式並檢附相關資料者,不得申報。收合

建立時間 2026-09-22 15:59:13 · 更新時間 2026-09-22 15:5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