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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管理照護費(複診)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 · 診療項目代碼P2412C

診療項目代碼
P2412C
健保支付點數
427
生效起日
20030615
生效迄日
29101231
中文項目名稱
疾病管理照護費(複診)
備註
本項目,已內含於P2402C所訂點數內,不得另行申請費用,惟申報費用仍應填報項目編號、名稱及數量,實施病患之個案管理費建議依序為初診後間隔2週.再2-4週.再3個月穩定病人以三個月一次為原則。

建立時間 2026-09-22 15:59:13 · 更新時間 2026-09-22 15:5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