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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呼吸照護病房論日計酬:第91天以後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 · 診療項目代碼P1012C

診療項目代碼
P1012C
健保支付點數
3,674
生效起日
20210701
生效迄日
29101231
中文項目名稱
慢性呼吸照護病房論日計酬:第91天以後
備註
一、患者符合以下狀況,得回轉加護病房照護,每次以7日為原則:1.各器官系統呈現不穩定狀況:●血壓須升壓藥維持,心律不整狀態。●腎衰竭表現者,或接受血液透析情況不穩定者。●肝衰竭表現者。●大量胃腸出血者(指仍觀察是否須外科治療者)。●嚴重感染仍尚未控制穩定者。2.外科術後,2週內須再為相同原因手術者,或手術後巨大開放性傷口仍未穩定。3.氧氣狀況不穩定者:氧氣濃度(FIO2)≧40%且吐氣末端陽壓 PEEP≧10cmH2O 仍無法維持aO2展開一、患者符合以下狀況,得回轉加護病房照護,每次以7日為原則:1.各器官系統呈現不穩定狀況:●血壓須升壓藥維持,心律不整狀態。●腎衰竭表現者,或接受血液透析情況不穩定者。●肝衰竭表現者。●大量胃腸出血者(指仍觀察是否須外科治療者)。●嚴重感染仍尚未控制穩定者。2.外科術後,2週內須再為相同原因手術者,或手術後巨大開放性傷口仍未穩定。3.氧氣狀況不穩定者:氧氣濃度(FIO2)≧40%且吐氣末端陽壓 PEEP≧10cmH2O 仍無法維持aO2(SpO2)≧90%或 PaO2≧60mmHg.二、 符合以上狀況回轉加護病房照護者,病情好轉,應回慢性呼吸照護病房,並累計回轉前慢性呼吸照護病房之照護日數。三、 本階段申報項目,需依病患入住慢性呼吸照護病房或一般病房(含經濟病床)之照護日數累計計算。四、「本階段審查原則: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審查原則辦理」。收合

建立時間 2026-09-22 15:59:13 · 更新時間 2026-09-22 15:5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