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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轉診門診診察費加算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 · 診療項目代碼01038C

診療項目代碼
01038C
健保支付點數
200
生效起日
20250901
生效迄日
29101231
中文項目名稱
接受轉診門診診察費加算
備註
1.適用對象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1)接受申報01036C之上轉案件。(2)接受以紙本轉診單辦理轉診案件:申報資料比對轉出院所申報「病患是否轉出(d18)」及「轉往之醫事服務機構代號(d55)」,如未能正確比對轉出院所,得以書面方式舉證。2.執行規範:(1)院所應設置適當之設施及人員,為需要轉診之保險對象,提供適當就醫安排,並保留一定優先名額予轉診之病人。(2)接受轉診後,應依醫療法施行細則有關轉診之規定,將保險對象之初步診療處置情形展開1.適用對象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1)接受申報01036C之上轉案件。(2)接受以紙本轉診單辦理轉診案件:申報資料比對轉出院所申報「病患是否轉出(d18)」及「轉往之醫事服務機構代號(d55)」,如未能正確比對轉出院所,得以書面方式舉證。2.執行規範:(1)院所應設置適當之設施及人員,為需要轉診之保險對象,提供適當就醫安排,並保留一定優先名額予轉診之病人。(2)接受轉診後,應依醫療法施行細則有關轉診之規定,將保險對象之初步診療處置情形,及後續診療疾病之相關檢查及處置結果,回復原轉診院所。(3)執行前述及其餘轉診相關事宜,應依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各項規定辦理。3.支付規範:(1)申報本項費用者,當次就醫可同時申報門診診察費,且此次門診不列入院所原門診合理量計算。(2)下列情形不得申報本項費用:A.同體系醫療院所間(含委託經營)之轉診案件。B.屬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第十一條所列之「視同轉診」情形者。C.已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任一品質提升方案或照護計畫之相關轉診獎勵者。收合

建立時間 2026-09-22 15:59:12 · 更新時間 2026-09-22 15:59:12